直管公房收回条件
公房在后来国家出台了房改的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其产权,因此就变成了房改房或者是已购公房。在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保持同意。
另外,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公房有权被收回,直管公房收回条件如下:
1、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的。
2、对于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3、连续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
4、擅自转租、转借、调换以及转兑房屋的。
5、擅自与其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联营的。
6、擅自拆除、翻建、改建以及扩建房屋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将会被收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收回条件如下: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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