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适用地区:一类地区是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200元。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新调整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1-15年以内的,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为最低工资标准的0.7倍,即一类地区为840元,。失业保险金计算比例随着缴费年限的增长而提高,当达到44年及以上时,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0.99倍,约等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一类地区为1188元。
因此桂林的失业金标准最低是840,最高是1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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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数额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具体如下: 1、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2、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法律客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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