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秦皇岛市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sclctv 2025-04-11 热点资讯 67 次浏览 0个评论

根据具体工伤情况,国家保险对下列费用予以赔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人单位对下列费用予以赔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秦皇岛市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在秦皇岛市青龙县受的工伤,在唐山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用人单位在唐山参加工伤保险的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唐山市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用人单位在青龙县或者秦皇岛参加工伤保险的

经青龙县或者秦皇岛市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唐山住院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经批准的,用人单位同意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工伤职工擅自到唐山治疗的,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行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前款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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