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是按家庭户口来计算的,即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征收。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征收对象。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第八条 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上海国税局—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您好!政策暂时还没有变。至于房产税征收有3种情况,我对您讲一下:
一、免征房产税:
1、上海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18岁内,且夫妻任一方户口在上海的)在上海无任何房产,本次购房属于首次购房(以前有,卖掉了不算)。
2、具有人才引进类居住证(95或98开头),没有时间要求,在上海无任何房产,本次购房属于首次购房(以前有,卖掉了不算)。
3、具有其他类居住证满3年,在上海无任何房产,本次购房属于首次购房(以前有,卖掉了不算)。
4、具有其他类居住证不满3年的,应全额缴纳房产税,但待居住证满3年后可申请退还该3年内已缴纳的全部房产税。
二、部分减免房产税:
1、首先客户提供的证件类型必须满足上述1~3项条件。
2、现在家庭持有的已购全部房屋面积总和不能超过家庭(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18岁内)人均60平米以上。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满意,给个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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