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州征地社保资金执行标准

安顺市州征地社保资金执行标准

sclctv 2025-04-28 生活百科 44 次浏览 0个评论

员工工伤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员工伤残等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规定进行执行的。

安顺市州征地社保资金执行标准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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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异地就医结算-,医保异地就医费用报销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必须持有全省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障卡。

二、异地普通门(急)诊、药店购药:

1、参保人员无需办理手续,即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开通了省内异地就医业务的医院或药店直接刷卡结算。

2、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医院、药店结算;未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本人现金支付。

三、异地住院:

1、参保人员必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2、参保人员只能在各统筹地区公布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异地就医医院。

3、结算标准按照参保地待遇政策执行,参保人员只须向医院支付个人现金负担费用的部分,应由基金支付费用的部分由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四、异地就医人员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的,必须到参保地重新申请补办。

五、各统筹地区咨询电话:

贵州省社保局: 0851-,

贵阳市医保中心:0851-,

遵义市社保局: 0851-,

毕节市社保局: 0857-,

铜仁市社保局: 0856-,

六盘水市社保局:0858-,,

安顺市社保局: 0851-

黔南州社保局: 0854-,,

黔东南州社保局:0855-

黔西南州社保局:0859-

贵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851-

六、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名单可以登录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异地就医专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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