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死亡之后,首先是开具死亡证明书,如果在家里死亡,由当地所在居委会,或者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书,如果是在医院死亡,则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书。如果死者是意外死亡,比如车祸,自杀,溺水等,由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书。
2、家属凭借死亡证明书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死者户口和身份证。
3、通知殡仪馆运送尸体,先暂时冷藏,整容,穿寿衣等等,家属和殡仪馆商讨丧葬办理事宜,比如,何时举行追悼仪式等等,以便殡仪馆方面做出相应的安排。追悼仪式结束后,来参加悼念仪式的死者生前的来宾,朋友,同事等,绕灵一周,瞻仰遗容,同死者家属一一握手表示慰问。然后火化遗体,结束火化后由殡仪馆开具火化证明,家属凭借证明在3到5个工作日类领取死者骨灰,当然也有火化之后立即领取的,具体情况不一定完全相同。
4、骨灰领到之后就可以由家属自行处理安排,可以在陵园落葬,可以寄存在殡仪馆,也可以采取树葬,壁葬,海葬等其它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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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郑州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豫财行〔2014〕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机关)接待受邀来郑访问的国外、境外来宾以及承接中央和国家机关安排的外宾来郑访问任务。
第三条 市直机关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市直机关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制度。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承接上级单位安排的外宾来郑访问任务,要 — 1 —
有上级单位发出的接待公函。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制定接待计划。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外宾接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直机关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七条 对应邀来郑的外宾,市直机关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地方政府友好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地方政府间友好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五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审批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八条 市直机关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接待费用。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在郑期间住宿 — 2 —
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郑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四星级、五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住宿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市直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正、副部长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 3 —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司局级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三)外宾在郑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接待上级单位安排的外宾,在豫期间只能宴请1次。
(四)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 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商务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 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市直机关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 外宾需乘坐火车赴省内访问的,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以上外宾可提供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 — 4 —
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标准交通工具,原则上按随行1人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河南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五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件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六条 对受邀访问我市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费用如需我方负担,邀请单位应在《邀请外宾来郑审批表》中说明拟参照接待标准,报外事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相应标准开支外宾接待经费。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陪同外宾赴县(市、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 — 5 —
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郑财行﹝2014﹞13 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但按出差领取伙食补助费的不再享受。 第十九条 接待任务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接待经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邀请外宾来郑审批表》或上级单位外宾接待公函、交通费、礼品费有效凭证及外宾接待饭店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外宾接待经费开支,对未列入外宾接待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市直机关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市直机关负担;县(市、区)级机关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由县(市、区)级机关负担。
第二十二条 市直机关接待上级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或市 — 6 —
直机关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县(市、区)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与上下级机关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直机关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二)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的,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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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市直机关邀请的外宾团组赴县(市、区)访问时,执行当地的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郑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郑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邀请外宾来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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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征信要到人民银行去。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网络覆盖全国各地,无论在哪里,申请人都可以到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每人每年有2次免费查询个人征信的机会。周一至周五可以查询征信,双休日人民银行不上班。
一、查询点查询: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2013〕97号)规定:个人查询到就近的人民银行查询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二、网上查询: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官方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再提交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第二天就可以获取查询结果和电子版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对个人信用报告主要有三个版本,包含信息各有不同,分别为:
1、个人版:供消费者了解自己信用状况,主要展示了信息主体的信贷信息和公共信息等。包括个人版和个人明细版。
2、银行版:主要供商业银行查询,在信用交易信息中,该报告不展示除查询机构外的其他贷款银行或授信机构的名称,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
3、社会版:供消费者开立股指期货账户,此版本展示了您的信用汇总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的执业资格记录、行政奖励和处罚记录、法院诉讼和强制执行记录、欠税记录、社会保险记录、住房公积金记录以及信用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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