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患病期间卖房法院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精神病人患病期间卖房法院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sclctv 2025-05-01 信息快讯 57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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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患病期间卖房法院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打电话或去残联(或类似机构)弄清楚,精神病四级是什么概念?确定其是否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是间歇性的,那么在其未发病时的行为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是间歇性,那就是无效的。但是,买房子肯定不是他一个人进行的。肯定还是要有其他人参与的,包括中介,这些人也什么都不了解吗?如果是精神病,属无效行为,那么其陪同人员和中介对你的损失也是负有责任的。因为你对中介的充分相信,导致了你的损失。现在房子降价了或者其他损失的发生,对方和中介是有赔偿损失的责任的。不一定对哈,只是建议。

同意寂静鼓动的看法。

妹妹卖掉两个智力残疾哥哥的6套安置房给儿子还债

浙江杭州,一女子擅自将两位智力残疾哥哥名下的6套安置房出售,又不承担哥哥的日常开支及医疗费用,还将哥哥送至养老院。哥哥的遭遇被其他亲属得知后,便将该女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女子的监护权及其签订的买卖合同。

原来,李甲、李乙是双胞胎,从小智力低下,需要家人的天天照料。09年的时候,经过鉴定,两人达到智力残疾三级。李甲和李乙还有个妹妹李丙,李母考虑自己年龄增大,两个儿子肯定需要李丙照顾,便在11年5月向当地法院申请指定李丙为监护人。

李母的申请是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四)其他近亲属。但这也为李甲、李乙的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毕竟李丙作为监护人可以管理、处分他们的财产。17年的时候,李甲、李乙名下的房屋被拆迁,每人各获得3套安置房屋。

但李丙自己也不识字,便委托自己的儿子处理舅舅的拆迁安置事宜。而当时李丙的儿子债务在身,便与李丙一起将舅舅的6套房屋出售。舅舅无处安身,被送至养老院,而李丙也没有及时支付日常开支及医疗费,弄得舅舅只能靠当地政府救济。

当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及李母的养子王某得知此事后,觉得李丙的做法过分,便想帮助李甲、李乙拿回涉案的6套房屋,好让两人有经济条件生活。但拿回房屋就得撤销合同,提起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主体资格,而李甲、李乙的监护权又在李丙那里。所以,李某及王某的第一步就得先撤销李丙的监护权。

本案中,李丙擅自处分李甲、李乙名下的房屋,致使两人没有住所,只能去养老院居住,实际也没有金钱支撑日常生活及医疗费用。李丙的行为已经将两人置于危困状态,而李丙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处分有利于李甲、李乙。

同时,当地社区同意王某、李某成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法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准许。拿回监护权之后,王某、李某便顺理成章可以代表李甲、李乙,请求法院确认李丙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买卖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两人请求确认其中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被亲戚告上法院咋判的

首先,李丙的行为实际侵害了李甲、李乙的财产权益,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要求。其次,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涉案4套房屋的买受人并非善意购买,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所以,基于前述规定,法院确认涉案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买受人向李甲、李乙返还,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监护不只意味着权利,同时包含着义务。每个人在作为他人的监护人时,都应该本着良善、合法的原则履行,不能不顾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承受相应的违法后果。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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