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8-31
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
(二)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
(三)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承诺书;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审核后将拟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市财政局负责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稳岗补贴同一年度内申请一次。2014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9月6日-16日提出申请,以后年度的具体申请时间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
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享受稳岗补贴的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及时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享受补贴企业的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确保政策的规范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七、享受补贴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核算、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明确责任,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对于违反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下拨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20年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6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拓展失业保险功能支持企业开展培训提升职工素质的意见》(京人社能发〔2013〕10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156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京人社能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
2.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
3.企业承诺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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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
就业困难人员(1)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第52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下面以江浙沪为例,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认定的范围:
1、浙江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根据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3),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规定的8类就业困难人员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
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生活困难的人员;
③已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2个月及以上,且仍处于领取期间或领取期满后仍处于连续失业状态的人员;
④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困难的人员。
“生活困难”标准由各设区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2、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以江苏省南京市(4)为例,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①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③单亲家庭;
④夫妻双方均失业;
⑤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
⑥特困职工家庭;
⑦残疾人;
⑧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
⑨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⑩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军队退役人员。3、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5)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以下范围可享受就业困难帮扶政策:
①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
②零就业家庭成员;
③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④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⑤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⑥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⑦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以江苏省南京市(6)为例,以下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2、社区(村)核实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3、街道(镇)审核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报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4、区认定
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
五、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就业援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社会保险政策、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7)具体就业援助政策如下:
1、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享受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4、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就业援助包括:
①日常援助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入户摸底调查,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服务,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做到随时出现、随时安置,保持动态清零。
②集中援助
在元旦、春节期间,人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集中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6条第52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条第52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第1条规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及流程第1条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及流程第2条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
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哪些就业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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