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需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证件地址与办证人实际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详细地址;
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店业单位,提交暂住旅店业单位出具的在住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办理步骤
1、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2、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复印件等资料。
3、提交暂住证专用照片2张(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明(原件);
2、健康检查报告或健康体检表;
3、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4、外地从业人员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工作程序:
1、申办人提供上述材料;
2、经办人确认材料,符合要求的现场发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需要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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