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与仲裁

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与仲裁

sclctv 2025-04-13 热点资讯 42 次浏览 0个评论

劳动能力可以再次鉴定,不能仲裁。

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与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技术性结论,属于证据范畴,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不是劳动争议,不能申请仲裁,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前诉讼,申请再次鉴定和一年后复查鉴定是唯一救济途径。

法律分析: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从你收到鉴定结论当日算起十五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要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将第一次鉴定的相关病志资料交到你第一次鉴定的机构,由他们把资料封存,然后你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时间通知你带资料去鉴定,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出具的鉴定结论不管是升级别了还是降级别了,都为最终结论。

1、书面申请。

2、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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