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用浮动实行两个档次,一档为上浮20%,二档为上浮50%。 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等于200%、小于500%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大于等于500%的,其缴费费率在现行基础上上浮二档; 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与当年度全区工伤发生率相比,为1至2倍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基础上上浮一档,2倍以上的,则上浮二档;上年度用人单位发生5至6级伤残工伤事故的或因工死亡1人的,该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基础上上浮一档,如果发生1至4级伤残工伤事故或因工死亡2人以上的,则上浮二档。
费率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行业工伤风险分类和差别费率标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伤亡事故和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测算,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办法又红又专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招待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5年高整一次。
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笔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高速企业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费。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在行业标准费率上提高费率;低于控制指标的,应降低费率。控制指标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5%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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