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户主可以进行变更,但是不能随意进行变更,变更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准备相应的材料,这种说辞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对于你提出的“土地使用证的户主能随意变更吗,变更所需要提交的材料”问题,变更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准备相应的材料,这种说辞是不正确的,土地使用证的使用需要专门的申请,要是说随意的话这个是不可以的。你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
一、成都 土地使用证 补办需要什么材料? 1、我们需要申请人 身份证 或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房屋连同 土地使用权 继承 ,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2、我们需要登记声明原证遗失作废的报纸,单位或村委会的证明。法人证明或法人代码证、 营业执照 、 法人代表 身份证(属单位产权的需提交此项资料)。 3、对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二、 土地转让 中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有什么? 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房屋产权证 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的风险是什么?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所有权 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 成都市 民买到 商品房 后,应该会拿到土地证和 房产证 ,两者共同构成房子的 不动产权 证明。一旦土地证遗失,应该马上补办,不然会影响二次买卖。补办需要到当初发放土地证的国土部门,提供的材料尽量齐全,登报证明不要忘记。符合补办条件的,在一周内会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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