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sclctv 2025-04-18 新闻中心 24 次浏览 0个评论

法律主观: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不能,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就表明只拥有使用权,集体土地是不能被抵押的,除非是国家出让性质的土地等这些特殊情况。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能否查封

1、法院对村集体土地可以查封。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2、征询土地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由于农村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组织。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种方式是通过集体土地性质改变为国有土地;另一种方式是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但该种转让受到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因此,处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三、土地使用证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银行会有哪些偿债风险?

许多银行认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在自己的手里,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风险,所以,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想,进而导致对于潜在风险的防范时机怡使用者在土地的处分权方面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公司、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普遍存在,在信贷业务实践中银行选择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现象也比较常见。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因而,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处分权方面也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时应注意规避因划拨土地使用权处分、土地抵押价值减少或灭失而形成的风险。二、要充分关注主体资格、法成的风险。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是可以设定抵押的。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须有国有土地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银行在选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规定,避免因主体资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违法而形成的风险。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之外,还须注意如下三种情况所造成的风险。一是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因迁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于这种“无偿收回押权是不能对抗的,由此会造成抵押权消灭。二是因城需要,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可以无偿收回。由于这种“无偿收回权”也是法定的,设定的抵押权随着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而终归消灭。三是因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实现抵押权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

1、选择贷款抵押类型风险。

2、选择抵押期限的风险。

3、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的主体适格性风险。

4、土地使用权价值变化风险。

5、抵押物瑕疵。

6、登记不规范风险。

7、抵押权实现时有限的还款和债务清偿能力。

8、授信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厂房能否作为资产入股?

厂房抵押给银行,在银行贷款没有到期前,抵押人依然对厂房具有占有和使用权,银行只是得到了厂房的抵押权。只要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并不影响借款人对厂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银行肯定会依法行使抵押权,要求查封扣押和拍卖厂房。因此如果你准备向该厂出资,首先应充分调查了解该企业是否经营周转正常,并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其次,借款人的资信如何,有没有不良记录,社会口碑好不好?最近民间借贷盛行,借款人融资能力如何,是否从民间四处高息筹资?如果是这样的企业,则一定要慎重,最好不要进入。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银行会有哪些偿债风险?

许多银行认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在自己的手里,应该不会出现什么风险,所以,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相关重要环节便会出现懈怠思想,进而导致对于潜在风险的防范时机怡误。一、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处分权方面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公司、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普遍存在,在信贷业务实践中银行选择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现象也比较常见。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因而,土地使用者在土地的处分权方面也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业务时应注意规避因划拨土地使用权处分、土地抵押价值减少或灭失而形成的风险。二、要充分关注主体资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违法而形成的风险。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一定条件的,是可以设定抵押的。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银行在选择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时应首先严格执行这些规定,避免因主体资格、法定要件、法定程序违法而形成的风险。三、要充分关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之外,还须注意如下三种情况所造成的风险。一是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于这种“无偿收回权”是法律赋予的,抵押权是不能对抗的,由此会造成抵押权消灭。二是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需要,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可以无偿收回。由于这种“无偿收回权”也是法定的,设定的抵押权随着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而终归消灭。三是因抵押担保的债权到期实现抵押权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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